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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室內裝修 處6~30萬元罰鍰

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

2019年5月17日

一般民眾於室內裝修施工過程,時常採用易燃材料裝修,或是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、防火區劃、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,因此內政部訂定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,明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,包含樓高6層樓以上的集合式住宅,如有涉及施作天花板、內部牆面、固定隔屏或隔間牆變動等,都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。

而樓高5層以下公寓,內政部為加強管理,公告該類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2間以上居室或是1間浴廁,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。另外台北市政府為避免多間套房裝修,造成日後房屋滲漏水糾紛,凡是建築物直下層供住宅使用者,其室內裝修涉及增加2間以上浴室或廁所時,均須取得直下層屋主的同意書,否則皆不予核准。

台北市建管處長張明森表示,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,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、施工者,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6至30萬元罰鍰,並將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,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或補辦為止。

建管處建議,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參照內政部訂定的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」第22條之1,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,明定住戶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,須申請審查許可,並於施工前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。工程完成後,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,住戶也應交付管委會「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」,承諾自行約束施工廠商、遵守施工作息時間、作好安全防護措施、廢棄物清運等事項,藉以強化「社區自治」功能,減少裝修住戶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之間的糾紛。

資料來源:住展雜誌